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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10月起公积金贷款延长至退休后5年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2 15:46:05 阅读:787

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政,明确于今年10月1日开始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新政将在住房支出方面加大对广大缴存职工的资金支持力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促进我市住房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为缓解贷款职工月还款压力,提高贷款职工可申请贷款额度,新政明确从10月1日起,烟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贷款年限增加后缴存职工可在缴存基数不变的情况下申请更多的公积金贷款,进一步缓解了购房职工的支付压力。

购房后提取公积金时限延长至3年

在放宽购房提取条件方面,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范围由“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时限由“取得规定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调整为“在取得规定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

可用于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新政还扩大了公积金提取的范围,可用于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600元。

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烟台10月起执行公积金提取新政

● 烟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 购房后,在取得规定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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