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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市内就医无须办理转诊登记,个人不必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8/8 9:24:51 阅读:588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就医,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自今年1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已无需再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也不必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

2016年之前,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居住、工作、急诊和转诊的参保职工及离开参保地回原籍或随亲属等原因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长期居住的、急诊和转诊的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的,需要办理市内非参保地就医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职工需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规定予以支付。

为了方便城乡居民就医,2016年起我市按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的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也不再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

与此同时,参保职工可同时申请两种慢性病。除了进一步扩大慢性病种和提高待遇标准,我市还放宽了可同时享受的慢性病数量。我市原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只能申请一种门诊慢性病,但随着患两种慢性病的人数越来越多,对申请数量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职工的医疗保障要求。为缓解多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自2016年起,我市对患有多种疾病的参保职工实行门诊慢性病双病种医疗保险待遇。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按最先认定的两个慢性病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慢性病认定办理流程:符合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职工,应先到就医的定点医院的医保办领取《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慢性病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定点医院为其诊治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申请表》,经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近期一寸照片2张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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