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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常识【第一期】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9/26 9:27:58 阅读:5216

   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央、省、部队驻潍企业,以及在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集体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金。

具备什么条件可享受企业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时参加企业生育保险并且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800元。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行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为2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如何报销?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是如何计发的?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关于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2120号)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实行逐月发放。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生育产假标准。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流产假期标准。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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