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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业余兼职,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14 14:25:26 阅读:678

某科研企业最近发现,单位里有部分技术人员下班后到其他企业做兼职、挣外快。刚开始,公司领导并没有太在意,但是近段时期员工在外兼职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公司领导指示人力资源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员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想知道,对于下班后兼职的员工,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利用自己的能力、 技术、 知识发挥作用,换取劳动报酬本无可厚非。这种兼职行为不但可以使员工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也可以从客观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但是这种劳动权利的行使不应建立在侵害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商业秘密保护权等权利的基础上。 换言之,劳动法律体系主要调节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或者指定工作场所) 内因工作指派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在业余时间的社会活动,无论是有偿服务,还是志愿活动都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然而,劳动者如果因业余活动尤其是到其他单位兼职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影响(有形损失或者无形影响), 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纠正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本案中, 该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限期返岗,不得兼职。如果员工仍然执意兼职,那么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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