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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劳动合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9/12 15:22:33 阅读:826

20164月,小王到毕业生招聘会现场求职,某房地产公司的展台前吸引了众多求职者,招聘广告上对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和发展前景作了非常优越的描述,销售岗位的提成比例更是达到3%,高于同行水平,小王顺利通过面试毕业后进入该单位工作。

入职近一个月时,单位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提成按照房产实际成交额的1.3%按季度计发。小王没有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简单翻看后就签了字。之后小王完成了部分房产销售任务,但单位在结算2016年三季度提成时仍按1.3%的提成比例计发。小王认为招聘时单位承诺提成比例为3%,现单位单方面违背承诺,就是违约,应当以招聘广告中载明的提成比例计发。单位则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提成比例为1.3%,其已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了提成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小王便以恶意拖欠工资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611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补发提成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广告中承诺的条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当然内容。小王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提成比例有着明确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也未就该条款作过变更,房地产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计发其提成,不存在差额,故对小王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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