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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招工押金说“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9/26 14:53:32 阅读:881

20168月,毕业生小杨应聘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后,单位表示因小杨从事的是特殊岗位,需交600元押金,离职时退还。小杨交纳了押金后,偶然得知单位收取押金的做法可能违法,遂向市劳动仲裁进行了咨询。仲裁工作人员告知小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业管理公司应返还小杨600元押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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