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试用期期限能否随意约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17 9:36:19 阅读:1135

201681日,应届毕业生小林到某加工厂工作,入厂当日,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3500元。今年2月,小林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于是,小林找到单位,要求按照3500元的月工资标准补足201610月至2017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单位认为厂内所有新进员工试用期均为6个月,不同意支付小林工资差额。双方协商未果,20173月,小林向市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1610月至20171月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000元。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加工厂与小林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约定6个月试用期违法,该约定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加工厂应支付小林201610月至20171月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000元。广大毕业生在与单位约定试用期时,要知晓试用期限的长短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的,当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时,可及时主张相关权利。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万达广场A1座1103室
   电话:0535-6620599 18660049107 E-mail:huayuyt@sina.com
   Copyright 2007-2009 www.huayuhr.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