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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2/31 14:22:52 阅读:727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且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你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因此,2008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按照规定,作为劳动者,你将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重点一

“超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处理”

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重点二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重点三

“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劳动标准”

1.人社部将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人社部将对已纳入第三类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项目开展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推动尽早出台《劳动基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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